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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15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索 引 号:430S00016/2016-700286 发布机构:矿管处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07
名 称: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16〕225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是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保障。我省自2012年成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2013年组建省级矿产督察员队伍以来,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试行)》(湘国土资办发〔2013〕113号)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督察工作不到位,督察机制不健全,督察效果不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督察工作管理方式

(一)实行省级矿产督察员统一管理制度

2017年开始,调整矿产督察员管理方式,矿产督察员的聘任、工作任务安排、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经费的补助等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协助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车辆、设备和人员支持,并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在省国土资源厅指导下负责督察日常工作管理。

(二)实行督察工作组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强化督察工作责任,提高督察工作质量,从2017年开始实行督察工作组长负责制。由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年度内所有需进行督察的矿山进行分组,明确督察组长(原则上由分布在矿山所在市州的国家级或省级矿产督察员担任)。每次现场督察时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督察组成员由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在全省范围统一调配。

(三)严格督察经费使用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将矿产督察经费列入年度计划,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督察相关业务工作支出。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市州工作量大小拨付相应经费补助。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必须建立相应台账,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经费使用管理。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矿产督察专项工作经费(拨付市州国土资源局的补助经费除外)的日常管理。矿产督察员实行按湘国土资办发〔2014〕67号文规定的工作补贴制度,住宿、用车、通讯等差旅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明确督察工作职能职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产督察员的聘任、考核;统一全省矿产督察工作内容和程序;制定和下达督察工作年度计划;落实督察工作经费;协调督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协助矿产督察员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督察工作,提供进矿车辆、督察设备、人员配合等必要的工作支持,并负责对督察报告中反映问题下发督察意见,进行调查处理。

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起草全省矿产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安排矿产督察员进行现场督察和资料提交;汇总督察工作中所发现问题,提交督察工作总结、年度报告并上报相关材料;承办矿产督察员管理日常工作。

矿产督察员负责对采矿权人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矿权人矿山采掘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矿权人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矿产品销售、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等规费缴纳、采矿权人年度动用储量变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报告督察情况和督察中所发现的问题。

三、细化督察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督察工作内容

按照部省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督察工作内容主要为:1.检查矿山企业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情况,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等规费缴存情况、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其它法定义务履行情况;2.发现采矿权人超深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开采矿种、采掘保安矿柱、“三率”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破坏地质环境等情况,及时督促矿山企业整改并报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督察工作程序

矿产督察工作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前期准备工作

按照年度督察计划安排,由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提前20天向督察组和被督察矿山下发督察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督察时间、内容、程序、督察组成员及采矿权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等。

督察组接到督察通知后,提前熟悉拟督察矿山有关资料,包括: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地质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采矿权登记档案、采矿权人年检资料等,并确定督察重点,制定督察工作实施方案。

被督察矿山企业接到督察通知后,按要求如实填写《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见附件1)。

2.现场督察

1)矿山企业将填报的《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交督察组;

2)矿产督察员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对照《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查阅矿山企业有关资料、报表、台账,对矿山采掘、选矿、尾矿及废弃物处理,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3)矿产督察员填写《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见附件2);

4)矿产督察员与矿山企业交换意见,通报督察情况,对发现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当面予以制止并督促整改;

5)矿山企业负责人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上签字,矿山企业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由矿产督察员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上予以注明。

3.提交督察成果

现场督察结束后,由矿产督察员于5日内向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和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别报送《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查处或其他建议。

4.下发督察意见和处理

针对《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中提出的问题,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被督察的矿山企业下发矿产督察意见,并进行查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督办,并将处理结果报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严格督察工作要求

(一)矿产督察员根据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年度督察工作安排,开展对矿山企业的现场督察。每年每个矿山现场督察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每次督察时间不少于2天。

(二)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督察组分别向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半年督察工作总结和全年督察工作总结,并抄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三)接到矿产督察员有关矿山企业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书面报告后,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调查,调查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矿产督察员书面报告的问题不予调查核实处理的,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应责成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接到矿产督察员反映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行政违法、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书面报告后,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调查,调查属实的,责成有关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改正。

(六)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隐匿实情、拒绝督察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定权限依法处罚。

(七)矿产督察员不得与矿业权人有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它形式的经济关系,不得接受被督察企事业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其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被督察企事业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八)从是否按照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安排进行现场督察,是否按要求填报《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和提交督察工作总结,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情况以及是否廉洁自律等方面,严格矿产督察员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任,并视情况依法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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