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该案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30日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②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③对非法占用的3125m2耕地,按25元/ m2的标准并处罚款,计78125元;非法占用的63.08 m2建设用地、893 m2林地,按15元/ m2的标准并处罚款,计14341.2元。罚款总计玖万贰仟肆佰陆拾陆元贰角(92466.2元)。
执行情况:2016年7月12日,项目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已收回非法占用土地;7月27日,违法当事人将罚款92466.2元缴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7月28日经现场察看,非法占用土地上无新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面已复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