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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城步县苗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7-26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下达湖南省2013年度钨、锑、稀土矿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427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我省2013年度第一批钨、锑、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全省钨、锑、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按
1
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实行分批下达,本次下达的为第一批指
标。其中: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为11300 吨,其中主采指标9250 吨,综合利用指标2050 吨;
锑矿(金属量)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8000 吨;离子型稀土矿
(稀土氧化物RED)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500 吨(具体分配
详见附件)。
全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将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的
第二批指标,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各地区、
各相关企业第一批指标执行情况的综合考评结果予以分解
下达。
二、2013 年6 月30 日前,除《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2
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
土资发〔2011〕227 号)规定的情形之外,继续暂停受理新
的钨、锑、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三、各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做好 2012 年钨、锑、稀
土矿采矿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工作,形成书面总结
报告,于2013 年3 月10 日前上报省厅。2012 年度未完成的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按照国土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
2
3
规定》的各项要求,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明确专人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确保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湖南省2013年度钨、锑、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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