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R—2013—00011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的
通 告
城政发[2013]1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决定在我县进一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现有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山砂、河砂、煤矸石、硅矿等)的采矿点全部自行关闭,撤出与采矿活动有关的设施、机械设备,撤离采矿人员,并于2013年6月15日前到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房管局一楼,电话:0739-7360257)接受处罚。逾期未接受处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不自行撤出机械设备和撤离采矿人员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非法采矿地面设施,查封采矿设备,强制停产、停采。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国土资源、公安、林业等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因工作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将依据《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