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白云大道建设项目拟征地
告 知 书
城国土征字[2014]20号
儒林镇双井村:
为进一步落实“南改北扩、扩容提质”的战略部署,加强城市基础建设,提升城乡结合处交通能力,同时带动我县经济发展,实现强县富民的目标。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启动白云大道项目建设,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约80 公顷,征地范围内房屋均需征收拆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4]11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局将拟征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用地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拟征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拟征地范围与面积:见县规划建设局提供的县白云大道项目建设用地平面图。预征地面积约8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水田、水塘、宅基地、水渠、水沟、机耕道、晒坪43000元/亩;旱土、林地、园地34400元/亩;坟地34400元/亩;荒山、荒地21500元/亩;石山、裸地(未利用地)12900元/亩。
青苗补偿费:水田2160元/亩;旱土1440元/亩。
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湘政函[2014]11号文件和经批准的《城步苗族自治县白云大道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及迁坟补偿,按市政发[2013]2号文件和经批准的《城步苗族自治县白云大道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单位、被征收拆迁人对征地和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有争议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告知后,被征地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