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兴业路建设项目拟征地
告 知 书
城国土征字[2014]10号
儒林镇八角亭社区:
为进一步落实“南改北扩、扩容提质”的战略部署,完善我县“三纵九横”的城市道路规划格局,提升城市交通能力。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约3.3公顷用于兴业路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房屋均需征收拆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4]11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局将拟征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用地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拟征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拟征土地权属、范围与面积:土地权属为儒林镇八角亭社区集体所有。征地范围见县规划建设局提供的兴业路项目建设用地地形图。拟征地面积约3.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水田43000元/亩;旱土、林地、园地34400元/亩;荒山、荒地21500元/亩;石山裸地等未利用地12900元/亩。
青苗补偿费:水田2160元/亩;旱土1440元/亩。
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湘政函[2014]11号文件和经批准的《县兴业路及电力公司生产营销基地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及迁坟补偿,按市政发[2013]2号文件和经批准的《县兴业路及电力公司生产营销基地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单位、被征收拆迁人对征地和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二)对被征地农民的再生产给予帮扶。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结合城步县实际情况,对被征收的水田每亩1.5万元;旱地每亩1万元给予帮扶(以货币方式兑现)。
告知后,被征地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014年6月15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兴业路建设项目拟征地
告 知 书
城国土征字[2014]11号
儒林镇十里树村:
为进一步落实“南改北扩、扩容提质”的战略部署,完善我县“三纵九横”的城市道路规划格局,提升城市交通能力。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约1.0公顷用于兴业路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房屋均需征收拆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4]11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局将拟征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用地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拟征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拟征土地权属、范围与面积:土地权属为儒林镇十里树村集体所有。征地范围见县规划建设局提供的兴业路项目建设用地地形图。拟征地面积约1.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水田43000元/亩;旱土、林地、园地34400元/亩;荒山、荒地21500元/亩;石山裸地等未利用地12900元/亩。
青苗补偿费:水田2160元/亩;旱土1440元/亩。
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湘政函[2014]11号文件和经批准的《县兴业路及电力公司生产营销基地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及迁坟补偿,按市政发[2013]2号文件和经批准的《县兴业路及电力公司生产营销基地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单位、被征收拆迁人对征地和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二)对被征地农民的再生产给予帮扶。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结合城步县实际情况,对被征收的水田每亩1.5万元;旱地每亩1万元给予帮扶(以货币方式兑现)。
告知后,被征地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01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