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2014]第4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及《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第十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于2014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二次会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收回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家属楼内城儒国用(2002)字第6-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025平方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收回地块范围:该地位于儒林镇人民南路。具体范围见附图,详情可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查询。
2、自收公告之日起,城步县人民检察院不得再对上述土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
3、城步县人民检察院凭土地收回公告等相关文件1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