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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28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

     

城政发[2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 政国土字第1324号审批文件批准征收儒林镇大竹坪村、勤俭村、十里树村集体土地8.8878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北学校建设项目。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4] 政国土字第1324号。

(三)批准时间:2014718日。

(四)被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大竹坪村、勤俭村、十里树村;地类为水田、旱土、林地、园地、建设用地;征收面积为8.8878公顷。

二、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费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

水田

旱土、林地、园地

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费标准

43000/

34400/

43000/

(二)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函[2010]295号文件执行。

 

地类名称

水田

旱土

青苗费补偿标准

1530/

1020/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以货币安置为主2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再生产帮扶,标准为水田1.5万元/旱土1万元/

三、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于20148  日前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县国土局二楼)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同意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地调查结果接受补偿。

特此公告。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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