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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地告知书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19

拟征地告知书

 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拟征地告知书

城国土征字[2014]34

儒林镇八角亭社区、勤俭村、罗家村、十里树村、大竹坪村

为改善我县公安局办案条件,提升工作水平,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改投[2012]248号)批复,同意修建城步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需征收集体土地约1.2公顷,征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迁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4]11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将拟征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用地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征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地范围与面积:具体见县规划建设局提供的项目规划用地地形图。拟征地面积合计约为1.2公顷。

四、补偿标准:水田:43000/亩;旱土:34400/亩;

园地:34400/亩;林地:34400/亩。

青苗补偿费:水田2160/亩、旱土1440/亩。

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湘政函[2014]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迁坟补偿按市政发[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户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在征地丈量时在确认书上签字(联系人:戴明健13707397096),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被批准的方案的实施。

七、安置途径:

(一)以货币安置为主。征地补偿费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二)对被征地农民的再生产给予帮扶。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结合城步县实际情况,对被征地农民按被征水田每亩1.5万元;旱地每亩1万元给予帮扶(以货币方式兑现)。

八、告知后,被征地单位和村民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0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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