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城国土征字[2014]第4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 政国土字第1150号审批文件,批准征收儒林镇八角亭社区、罗家村、大竹坪村、勤俭村、十里树村集体土地1.1338公顷,用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建设。经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土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林地、园地 |
征地补偿费标准 | 43000元/亩 | 34400元/亩 |
(二)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函[2010]295号文件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 |
青苗费补偿标准 | 2160元/亩 | 1440元/亩 |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以货币安置为主。2、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再生产帮扶,标准为水田1.5万元/亩,旱土1万元/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4年9月21日前以村(社区)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城步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二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实施。
特此公告。
2014年9月15日